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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开发管理的工作计划 第1篇
商业、写字楼性质物业是在建设规划中必须用于商业或办公经营性质的房地产,它是城市整体规划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的功用就是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办公的场所。从建筑结构上来分,商场物业有敞开式的市场和广场类型,也有封闭式的购物中心、写字楼类型。较之传统的居住型物业,此类物业给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带来的收益更加可观,但按照收益与风险相对应的商业原则,因经营和管理商业物业导致的法律纠纷也比住宅物业更加复杂。
一、商业物业纠纷的特点及成因简析。
我们认为,商业性物业纠纷较之传统居住型物业纠纷,具备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商业物业较难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业委会为维权主体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对抗相对较少,更换物业公司也相对较少。
相对于住宅而言,商业地产经营业态各异,又由于如今商业地产呈现租赁式经营模式,导致商业物业像住宅那样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困难。据2010年相关部门统计,仅以深圳为例,商业物业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依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商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实践中,如果商业物业是单一业主且物业又在自家成立的子公司管理之下,则根本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必要。只有在存在分割产权物业的情况下,才具备了成立业委会的前提。但问题是很多商业性物业从表面上看入住率颇高,但实际上各个产权人将物业出租,或者开发商用委托第三方经营或者全场租约的形式经营,又或者开发商已经出售的单元不多而更多的单元被迫出租。因此许多写字楼的入住率高并不代表小业主交付使用的面积多,不一定达到成立业委会的法定要求。即使达到了法定的条件,也因商业楼宇的产权人不像小区业主那样特别在意小区公共事务和共同利益关系,在缺乏相互了解交流的平台下,也很难形成成立业委会的合意。加上开发商控制的物业公司显然并不希望成立对抗性的业委会,无人牵头的小业主就成了一盘散沙。
物业公司最担心的就是与业委会对抗、导致丢失管理权。没有业委会或者开发商作为大业主在业委会中具有控制权,则物业管理中最大的利益双方的冲突就大为减少,业主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以及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少。当然,作为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律师,我们经常向开发商、物业公司灌输成立业委会的好处,有一个监督方,有利于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各类纠纷,有利于小区的和谐。
(二)随着商业地产的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在传统住宅领域外有了新拓展,部分商业项目采用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的商业模式,对物业管理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出现了相对居住型物业中欠缴物业管理费诉讼案件数量下降,但个案标的额上升以及针对管理质量、管理内容和收费合理性的新诉讼纠纷。
深圳中院房地产庭所作出的统计数据显示,传统居住型物业诉讼60%集中在物业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30%则是业主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所导致的侵权纠纷,其他物业纠纷的比例则为10%;而在商业物业中,欠缴物业管理费的纠纷比例下降至30%,经营户、业主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管理类侵权纠纷上升至50%,20%则是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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